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43號上訴人 丁胤彭 被上訴人 尹兆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