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銓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玄 代理人 王慧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10年10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郭倢妮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建典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寶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銓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165,661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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