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萬承工程行即 吳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昆慶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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