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宏昇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炳霖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141期新化區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1,2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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