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43號上訴人 丁胤彭 被上訴人 尹兆瀚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7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100元(見本院卷第41頁),上訴人上訴後擴張為105,000元(見本院卷第9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家瑛
法官葉淑儀法官李姝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