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撤緩偵字第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
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所犯多次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
,乃係基於相同之犯意,而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而僅
構成單純一罪。被告所犯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侵占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被告盜撥使用的手機,未據扣案,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顯
已滅失,爰不依電信法第60條規定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電信法第
5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7條、第41條第1項、第
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日
書記官洪明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
,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