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楊俊樂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4年8月19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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