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易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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