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0號原告鼎天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