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6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105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葉明松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