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55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表:股票98年度司催字第5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280││├──┼──────────────┼──────────────┼────┼───┼────┼───┤│002│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40││├──┼──────────────┼──────────────┼────┼───┼────┼───┤│003│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16││├──┼──────────────┼──────────────┼────┼───┼────┼───┤│004│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26││├──┼──────────────┼──────────────┼────┼───┼────┼───┤│005│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