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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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58號原告 張玉宜 被告 張韶庭 (原名 張絃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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