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弘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翔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美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2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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