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94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8
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進
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8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再開辯論裁定,依前開規
定,不得提起抗告,則抗告人即被告對於該再開辯論裁定提
起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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