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小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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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小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中縣良有身心障礙關懷協會間請求
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
,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