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6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昌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01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怡秀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