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更(一)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6號上訴人佳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權毅
陳俊仲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上訴人國立故宮博物院法定代理人 吳密察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黃郁炘 律師 陳建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許權毅、陳俊仲為上訴人佳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准由吳密察為上訴人國立故宮博物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佳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段永定 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9日裁判送達後之同年月18日死亡,迄未改選董事長,尚有董事許權毅、陳俊仲2人,而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上訴人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其南 ,於本院108年1月9日裁判送達後之同年月13日卸任院長職務,嗣由吳密察繼任,有任命令可憑。許權毅、陳俊仲於108年12月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吳密察亦於同年2月21日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羅立德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