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46號原告 鄭嬌嬌 訴訟代理人 范民珠 律師被告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年11月14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及被告應於上開日期自行偕同證人到庭,並於庭前一週提出事證說明本件婚姻破綻之可歸責性為何,同時以繕本送達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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