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519號上訴人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維 被上訴人博騰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芳蓉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107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8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之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湯千慧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