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即予駁回其訴,特為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提出訴訟標的價值(即因訴訟所獲利益,並須提出相當釋明,包括股票之數量、每股單價),並補繳該金額百分之一之裁判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簡燕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