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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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林正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文正 、 廖文聰 .
、 饒嬌妹 、 陳良煥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