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87號
原 告 鄭雙煌
被 告 鄭瑞銘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師凱 律師
被 告 張廖貴裕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瑞銘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
拾陸萬壹仟玖佰零柒元(按相對人間實際交易價額核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
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柒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