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0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抗告人業將上開裁定刊登於全國版新聞紙,詎本院以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八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經核抗告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台灣時報社廣告證明書(含台灣時報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台南、中部、全省區域發行之報紙)等件為證,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