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筱筑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848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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