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5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新台幣貳拾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追加部分,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