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刑期」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以附表所載案號判處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查其犯罪時間均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核無不合,所聲請減刑之罪應分別減為附表「減刑刑期」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之主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項│├───────┼─────────────┼─────────────┤│犯罪日期│91年10月10日│同左│├───────┼─────────────┼─────────────┤│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91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同左│├─┬─────┼─────────────┼─────────────┤│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1年度訴字第1218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2年1月30日│同左│├─┼─────┼─────────────┼─────────────┤│確│法院│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左││決├─────┼─────────────┼─────────────┤││確定日期│92年3月7日│同左│├─┴─────┼─────────────┼─────────────┤│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