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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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附表編號貳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偽證罪,經判處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聲字第8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予以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後與附表編號2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偽證│常業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3年11月12日│93年1月間起至93││││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93年度偵│臺南地檢93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1944號│字第2483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南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3年訴字第1327號│95年上訴字第786│││││號││├────┼────────┼────────┤││判決日期│95年3月22日│95年10月04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南高分院││判決├────┼────────┼────────┤││案號│93年訴字第1327號│95年上訴字第786│││││號││├────┼────────┼────────┤││判決確定│95年06月20日│95年11月02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168條│刑法第322條│├────────┼────────┼────────┤│合於96年罪犯│符合│不符合││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7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合數罪併罰│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