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4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複代理人   海靖怡
被   告  徐均融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
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全文關於「 徐鈞融 」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均
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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