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江翠萍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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