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1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陳佩伶
被   告  高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
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陸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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