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偉 聲請人 許燕婷 相對人 邱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於假處分準用之。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全字第41號裁定駁回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04號廢棄原裁定,並命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是本件命假處分之法院即為高等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即應屬高等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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