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401號聲請人 詹順利 相對人 劉應龍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十六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140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7年2月5日│40,000元│107年3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02│107年2月5日│40,000元│107年4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03│107年2月5日│40,000元│107年5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04│107年2月5日│40,000元│107年6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05│107年2月5日│40,000元│107年7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06│107年2月5日│40,000元│107年8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07│107年2月5日│40,000元│107年9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08│107年2月5日│40,000元│107年10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09│107年2月5日│40,000元│107年11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10│107年2月5日│40,000元│107年12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11│107年2月5日│40,000元│108年1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12│107年2月5日│40,000元│108年2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13│107年2月5日│40,000元│108年3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14│107年2月5日│40,000元│108年4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15│107年2月5日│40,000元│108年5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16│107年2月5日│40,000元│108年6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17│107年2月5日│40,000元│108年7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18│107年2月5日│40,000元│108年8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19│107年2月5日│40,000元│108年9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20│107年2月5日│40,000元│108年10月15日│109年3月2日│WG0000000││├──┼───────────┼─────────┼───────────┼───────────┼────────┼──┤│021│107年8月22日│60,000元│未載│109年3月2日│WG0000000││├──┼───────────┼─────────┼───────────┼───────────┼────────┼──┤│022│107年8月22日│60,000元│未載│109年3月2日│WG0000000││├──┼───────────┼─────────┼───────────┼───────────┼────────┼──┤│023│107年8月22日│60,000元│未載│109年3月2日│WG0000000││├──┼───────────┼─────────┼───────────┼───────────┼────────┼──┤│024│107年8月22日│60,000元│未載│109年3月2日│WG0000000││├──┼───────────┼─────────┼───────────┼───────────┼────────┼──┤│025│107年8月22日│60,000元│未載│109年3月2日│WG0000000││├──┼───────────┼─────────┼───────────┼───────────┼────────┼──┤│026│107年8月22日│18,300元│未載│109年3月2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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