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全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全字第64號聲請人 林淯宣 即 林貞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司執字第六三七五九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或變價所得,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聲請清算,現名下不動產經鈞院104年度司執字第63759號已於104年9月30日拍定,為保全強制執行分配款,避免債權分配不均,爰聲請停止上開房地之繼續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已由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8
4號受理在案,而其名下所有不動產,現受本院104年司執字第63759號強制執行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63759號拍賣公告及投標書等附卷可證,堪認屬實。又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或變價,目的在處分債務人之財產,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此與清算之目的相同,尚無限制之必要。惟其拍賣或變價所得,扣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等債權之餘額,即應分配與全部之普通債權人,此部分自應循清算程序為分配,當有限制分配與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梁竫附表:
┌─────────────────────────────────────────────────┐│104年度司執字第63759號財產所有人:林淯宣│├─┬───────────────────────┬─┬─────┬──────┬────────┤│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拍定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高雄市│鳳山區│鳳山│大老衙│216│建│1253.00│十萬分之1508│2,544,000元││├───┼────┴───┴───┴──────┴─┴─────┴──────┴────────┤││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應買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781│高雄市鳳山區鳳│十三層│五樓層:111.89│陽台18.92│全部│1,952,000元││││山段大老衙小段│樓鋼筋│合計:111.89│││││││216地號------│混凝土││││││││--------高雄市│造內之│││││││○○○區○○街│第五層││││││││222號│││││││├──┼───────┴───┴───────────┴─────┴────┴─────────┤││備考││├─┼──┼───────┬───┬───────────┬─────┬────┬─────────┤│2│847│高雄市鳳山區鳳│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4105.2││十萬分之│864,000元││││山段大老衙小段│凝土造│合計:4105.2││1394│││││216地號------│││││││││--------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備考│含停車位編號53號,權利範圍十萬分之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