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因另案羈押於臺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營偵字第9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檢察官、被告之同意,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一份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
2項規定,本件不適用傳聞法則排除證據能力之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就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分別補充記載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增列「乙○○前於民國91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
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9月確定,嗣上開各案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0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5年10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6年2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記載。
(二)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乙○○先後二次提款未遂所為,均係觸犯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乙○○盜蓋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於96年12月19日上午10時偽造提款單持以向佳里鎮漁會承辦人員行使,隨即又於同日10時30分許再由同案被告丙○○偽造提款單行使,其犯罪時間、行為均具密接性與連貫性,依一般社會觀念,堪認其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所為,是被告乙○○該二次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僅成立一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乙○○與丁○○就第一次提款未遂行為,被告乙○○、丁○○與丙○○就第二次提款未遂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乙○○所犯上述2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核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二)查被告乙○○前於91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上開各案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0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5年10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6年2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惟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手段平和,且均未領得任何款項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