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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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丁○○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 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律師
黃敬唐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06、723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黃梅淑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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