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7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7年4月20日飲酒後,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欲將其停放在臺中縣○○鄉○○路○○○號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倒車後駛離返家,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至該處訪友,見被告欲倒車駛離,即在一旁等候,詎料被告竟重踩油門快速倒車致撞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背挫傷、右膝及右腳擦挫傷、第12胸壓迫性骨折、第345腰椎椎間盤突出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97年12月18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