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1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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