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勞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傑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李滿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複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上訴人王永(即宏邦企業社)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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