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二0號
上訴人台北市國興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慶華 右上訴人與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仟肆佰零壹萬貳仟玖佰叁拾陸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拾萬零叁仟零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湯美玉法官陳金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官章大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