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一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劉壽嵩法官魏新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