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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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八三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應徵裁判費貳萬肆仟捌佰拾肆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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