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字第110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一О九七號
  原   告 乙○○○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
  訴訟代理人  任順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前所提出之電腦磁片含有病毒無法使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惠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許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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