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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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楊雁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雅玫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379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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