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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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搶奪案件(九十年度簡字第九五三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搶奪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判決(九十年簡字第九五三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詎被告於緩刑前更犯偽造文書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一年簡字第一九0五號),並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