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黃成錦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肆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八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貳佰柒拾貳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壹佰零貳元│││├───────────┼──────────┼───┼───────────┤│合計│壹萬肆仟參佰肆拾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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