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全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巴黎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九十二年度全宇字第七九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鈞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全宇字第七九二號民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業清償渠債務,是依法聲請准予撤銷前開裁定等語。查右揭假扣押事件,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證互核屬實,故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揆之首揭規定,自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