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請人 林阿啓

上列聲請人林阿啓因與相對人 王汝婷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阿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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