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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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608號

原告 楊忠儒

被告 魯丞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與原告約定,由被告代原告下注運彩,若有獲利,則由被告、原告以3、7比例分帳,嗣被告因積欠他人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向原告佯稱:須再匯投注本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其須支付修車款,欲向原告借款2萬元等語,致使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12月29日12時35分許、112年1月2日21時34分許、112年1月3日8時42分許,各轉帳5萬元、1萬元、1萬元至被告所申辦之臺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內,嗣被告拒不返還欠款,原告始知受騙。被告上開詐欺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投簡字第323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而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上開7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系爭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13-17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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