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2月20日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3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57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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