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被告亞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婷
廖天來 大木勇
參加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6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7月12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通知兩造及參加人於106年7月28日上午9時至本院第19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並於前開期日10日前具狀表示意見。
㈠原告主張依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第7條約定,
於103年10月27日以南科工服字第1037073065號函終止系爭租約。惟原告以前開函文終止系爭租約時,被告是否已逾期「4個月以上」未繳付租金?請具體指明之。
㈡依系爭租約約定,被告各期租金給付日為何?㈢系爭租約終止日為何?㈣原告請求逾期返還租賃物賠償金,起算日為何?據此計算,
賠償金數額為何?㈤請原告提出延長租金繳納期限之補充協議書(依原告所提南
科工服字第1037073065號函所載)、系爭租約第3條第2項租金優惠之依據。
㈥本件是否適於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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